导语:认真贯彻落实,明晰具体奖惩激励措施,以召开专题会议或干部大会形式,统一思想、吃透精神,全面把握“三项机制”的制定背景和核心要求,为推动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材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三项机制发言材料
省市委制定出台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三项机制下发后,市安监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层层传达学习,狠抓贯彻落实,扎实推进“三项机制”落地生根。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深化思想认识。7月25日,市安监局召开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细致的学习了省市委出台的“三项机制”文件精神,深刻把握“三项机制”的核心要义、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准确把握其关联性、侧重点和新精神。7月26日,局党组、局机关各科(室)、煤监处分别组织开展了学习研讨活动,深入学习掌握“三项机制”新部署、新规定、新要求。通过层层传达学习,增强了对“三项机制”重要意义与深刻内涵的理解,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三项机制”是一套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鼓励激励机制是前提,容错纠错机制是保障,能上能下机制是根本,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对于强化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解决廉而不勤、廉而不为、懒政怠政等现象问题,引导干部卸下心理包袱、放心大胆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具有重要作用,增强了全体干部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市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通知要求,坚持把“三项机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迅速在局机关、煤监处掀起学习贯彻“三项机制”的热潮,及时把市委“三项机制”文件复印发至各科(室)处开展学习讨论,局领导分别与干部职工进行交流,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同时,利用局机关宣传栏“学习园地”展评党员干部学习体会文章22篇,在局门户网站“专题专栏”开展“三项机制”宣传解读30余条,不断加强政策引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三项机制”的知晓率。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领导干部讲党课”和专题学习研讨活动,进行正面引导、反面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懂吃透文件精神,明确“三项机制”制定的目的与意义,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确保政策把握不跑偏、不走样,营造了干事创业、追赶超越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狠抓贯彻落实。在认真学习领会“三项机制”的核心要义、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基础上,局党组重视把加强制度建设、全面对标衔接作为贯彻落实好“三项机制”的重中之重,分工局党组成员、调研员王沛牵头负责,组织带领局办公室人员参照省市委“三项机制”,结合安监部门工作实际,围绕“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原则要求,认真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宝鸡市安监局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宝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宝鸡市安监局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确保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与省市委“三项机制”对标衔接、具体明确、务实管用,真正做到让制度管人、管事、管长远,持续压实“两个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提升干部队伍建设水平,促进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项机制发言材料:三项机制之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
能上能下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一、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2、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二、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2、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三、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2、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3、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2、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五、依据安全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2、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3、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4、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六、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2、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3、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4、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项机制发言材料:三项机制解读之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干部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评优评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考核奖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是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是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选拔重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是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是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是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三项机制发言材料:三项机制之容错纠错
1、容错纠错的概念: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2、容错纠错要坚持用“五看”标准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五看”即: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3、可以进行容错的情形:
(1)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4)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5)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6)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7)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8)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9)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11)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4、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研究后交由问责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2)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3)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4)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结论,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5)反馈。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5、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6、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2)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3)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7、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2)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4)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经常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