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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规则 党组工作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党组会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党组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中心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闵行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加强对全中心工作领导,统筹班子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方面工作,使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三条党组会议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并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审议以中心党组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中心党组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审定全区土地储备及房屋土地征收方面的年度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大额管理经费使用,以及涉及干部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事宜。

(四)研究加强党支部、工会、妇女、共青团建设和纪检、统战、信访等重要工作的意见。

(五)研究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轮岗交流;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六)听取党组成员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七)讨论其他需由中心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四条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每月征询关于近期党组会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书记。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事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未经协调一致不上会。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党组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为非党组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可以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党组会会议讨论时应当充分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

凡属应当由党组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者事后通报情况。

党组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任用干部采用票决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党组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党组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相关文件、批复、请示或者转发、印发有关文件。每次党委会会议都要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书记审阅后送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或者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五条以中心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必须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发。党组委员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区委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行文。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六条党组书记负责党组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其他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对党组工作中涉及多名党组成员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书记确定1名党组成员负责协调;必须由多名党组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负责协调。

第七条 党组会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党组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对党组会会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委报告。

第九条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组会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条 党组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公开。党组会会议决定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以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媒体等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党组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当注意保密。

(1)、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2)、推动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党组教育巡视工作综述

(3)、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发言材料二侧

(4)、党组关于2020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自查报告

(5)、教育部党组通知要求 结合教育工作实际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6)、2020年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方案10篇

(7)、2020年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总结

(8)、2020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9)、2020年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

(10)、2020年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清单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对党组会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办公室配合。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定期向区委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党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规则由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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