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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三公”经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市区有关要求,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XX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三公”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应当在广陵区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公室下达的编制范围内实施,严格控制公车数量。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应当严格纳入预算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成本。

第三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请按照扬州市《公务接待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请按照《广陵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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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具体支出标准以区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是公务接待和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主管部门,党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活动,财政所负责“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纪委、财政和审计负责对“三公”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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