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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35条)

发布时间:2023-11-08 08:17:49

1. 对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传达贯彻、安排部署、督促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以及不按要求执行。

2. 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等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意见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3. 未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责任分解、组织推动落实。

4. 未督促班子成员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案并逐一审定,未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日常督查和审议评价。

5. 未按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未听取“两个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汇报,未及时研究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6. 未按规定每年听取所属单位、下一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未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措施。

7. 未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工作未及时进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

8. 未按规定每年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9. 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未按规定应用考评结果。

10. 未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案双查” ,未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1. 未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不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未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纪实等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失察失误或者搞不正之风的情况。

12. 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13. 未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定、 考试推荐、测评考察、民主票决等重要环节实施监督,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有关廉政和作风方面的意见。

14. 讨论选用事宜时,不听取分管党委(党总支)成员对拟任对象的廉政情况介绍,将存在廉政问题的人选列入选用范围。

15. 未按规定查阅核实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将不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拟任人选违规提拔任用或者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16. 不认真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未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

17. 未严格执行“六项纪律” ,未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对纪律执行情况疏于督促检查,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不及时提醒、制止,未严肃纠正查处违反纪律的各类行为。

18.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查纠“四风”措施不得力,未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19. 对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组织领导不力、 措施不力,落实惠民政策和服务项目建设举措不到位, 对损害群众利益和党员干部形象的重大问题纠正不坚决、查处不及时。

20. 未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 在各类培训中未按规定开设廉政教育课程, 未能坚持常态化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风险防控和岗位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21.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未深入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谈话、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未健全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

22. 构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不到位, 对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 不注重对已有监督成果的分析应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薄弱环节。

23. 未按要求健全内控机制,未及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内控机制制度建设不力。

24. 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不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 不主动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未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5. 不认真落实“两为主”的要求,不主动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等规定。

26. 不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 “三转” 和聚焦主业,不主动接受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

27. 对纪律审查工作领导不力,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干预、阻碍问题处臵和责任追究。

28.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处理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对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的立案意见或处理、处分建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并作出决定。

29. 未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等工作规则,领导班

子成员分工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分权制衡的原则,未严格遵守党委、管委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

30. 每年安排中心组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少于5 次,未定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 2 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对下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或监督检查。

31.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落实或者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管理示范不力。

32. 未按规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对干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甚至放任、包庇、纵容干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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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未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四风”问题突出。

34. 未督促班子成员管好自已、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35. 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导致职责范围内纪律松弛、组织涣散,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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