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特点值得我们关注?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7《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六大特点,供大家阅读参考。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施行养犬登记和缴费制度。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青岛市公安局依托宠物医院等社会资源,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选定24家宠物医院作为养犬登记服务站,完成了养犬登记收费系统建设,并派驻民警和辅警开展养犬登记和收费相关工作。市畜牧兽医局也在上述四区选定30家宠物医院作为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服务单位,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加施免疫电子标识和发放免疫登记卡等工作。
二、烈性犬禁养和犬只限养制度。
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确定了烈性犬名录,居民不得饲养名录中规定的烈性犬。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三、实行免疫登记和电子标识管理。
符合条件的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实行免疫登记卡和电子标识管理。犬只死亡应当按照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城管、畜牧兽医等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收费,查处养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示,查处养犬人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五、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另一方面,增加了没收犬只的处罚种类,设定了扣押违章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机关对危害性强、难以制止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当场处置。
六、增加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制定实施养犬管理规约等方面的规定。
为贯彻好《条例》,青岛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养犬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报道,举办文明养犬公益活动,印制《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宣传材料,在街道楼院、办公楼宇、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宣传。公布了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养犬登记服务站、定点免疫服务点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认真办理群众的查询求助和投诉举报。
青岛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已经完成《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6月8日起,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免疫和加施电子标识等工作,希望广大养犬市民积极配合工作,主动为犬只登记挂牌、免疫挂标,依法文明养犬。
相关解读
据了解,《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为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条例》,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市公安局依托宠物医院等社会资源,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选定24家宠物医院作为养犬登记服务站,完成了养犬登记收费系统建设,并派驻民警和辅警开展养犬登记和收费相关工作。市畜牧兽医局也在上述四区选定30家宠物医院作为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服务单位,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加施免疫电子标识和发放免疫登记卡等工作。《条例》还确定了烈性犬名录,居民不得饲养名录中规定的40种烈性犬,如藏獒,同时规定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违反条例最高罚款两千元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实行免疫登记卡和电子标识管理,犬只死亡应当按照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此外,公安、城管和畜牧等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收费,查处养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示,查处养犬人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条例》一方面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另一方面,增加了没收犬只的处罚种类,设定了扣押违章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机关对危害性强、难以制止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当场处置。
6月8日起可进行登记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将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制定实施养犬管理规约等方面的规定。据悉,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已经完成《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6月8日起,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免疫和加施电子标识等工作,广大养犬市民应主动为犬只登记挂牌、免疫挂标,依法文明养犬。
三类场所禁止遛狗
依据《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三类场所:
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第三类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