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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按照〔2015〕政国土字第1282号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5号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双政发[2015]23号),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双清区石桥乡石桥村;云水铺乡大水村、快活村、云水村;渡头桥镇渡头社区(原名渡头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土地与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按征收程序现将《S231(原X019线)邵阳市陶家冲至邵东黄草坪公路建设用地项目9.5230公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Ⅰ区

水田

旱土

水塘(含养鱼塘)

园地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

地类名称Ⅱ区

水田

旱土

水塘(含养鱼塘)

园地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48000

38400

48000

38400

二、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面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计算,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本项目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0月 4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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