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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省决策部署,积极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大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三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环境影响,我市房地产业存在住宅滞销、产品结构布局不合理、开发品质不高等阶段性、结构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产业转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调整各类住房土地供应比例

市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场需求研判,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逐步消化库存。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每年由政府合理确定并下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陕南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比例和计划。今后三年内从严控制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审批。

二、科学规划建设宜居小区

根据土地面积、配套设施、环境绿化、容积率等要素,科学规划建设一批体现城市特色、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宜居小区。汉中行政区域内,按照三类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宜居小区。一类标准:容积率在1.8以下,小区配套有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商业超市、酒店餐饮服务、一定的绿化水系、娱乐健身活动场所、公厕、垃圾站点等,物业服务标准为一类,房价遵循市场规律,不受限制;二类标准:容积率在1.8?2.5之间,小区建设有一定的绿化水系环境,有适当的娱乐、健身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标准为二类,房价最高不超过一类小区房价的平均价;三类标准:容积率在2.5以上,有与之相适应的绿化和基本公共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标准为三类,房价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价执行。以上三类小区由规划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确定指标,以推动实施。

三、着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重组,壮大实力、抱团取暖,从商品房预售制逐渐向现房销售制过渡发展。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向商业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园区地产等领域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生态环境好、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精品、高端、改善性商品房和精装修商品房。

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月公布制度,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渠道,增加市场的透明度,积极主动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汉中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制度,继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严格违规建设、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创建“和谐、文明、安全”宜居小区。促进物业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发展,逐步建立物业企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推行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化服务,不断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结合一类、二类、三类城市宜居小区规划建设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随意涨价等违规行为。

五、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一)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对不符合中、省各类收费规定的一律停止。凡新设立、提高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在没有中省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凡没有经听证会通过的,不得设立、提高收费标准。

(二)缓征缓缴减免相关规费

1.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次开工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开工前缴纳总额的10%,即可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半年内缴足50%,一年内缴清。凡未在缓缴期限内缴清配套费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划转,并停止办理后期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同时按欠费总额每年1%征缴滞纳金。

2.缓缴供电配套费。在供电设施建设开工前,缴纳供电配套费总额的50%,正式供电施工完毕后再缴纳35%,剩余款项在正式通电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3.凡代建城市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经政府同意后,在相关部门监管下,按照公建项目进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审计决算,并全程管理。相关部门在企业缴纳项目建设配套费时给予相应冲抵减免。

(三)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放开政策,允许开发企业将已办理预售但尚未销售的房屋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减轻开发企业房产开发周转资金压力。

六、积极促进个人住房消费

(一)税务、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现有法规,让购房人享受最大优惠政策。今后房产主管部门不再为购房人出具首套房证明手续。凡享受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凡首套房还清贷款的购房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商业银行仍按首套房利率办理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由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购房人,再次购房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均按首套房贷款利率办理贷款手续。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严格限制保障性住房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面积比例,利用保障房划拨用地建设的经营性门面房出售后,在办房产证时,开发企业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按商品房性质给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经本人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五)鼓励支持农村、外地人员来汉购房。凡购买我市商品房的农村及外地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为购房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及户口迁移手续。

七、不断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利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市、县政府可出资购买存量或在售的100平米以下中小户型商品房的部分产权,形成政府与开发企业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政府产权部分可免收或缓收租金。

政府可通过限定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并适当减免或缓缴部分规费的方式将存量或在售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将进城务工农村户籍人员、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移民搬迁对象用搬迁安置补助资金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共有产权住房解决安置问题。

八、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足用活政策性贷款,多方筹措资金,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快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方式,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市、县政府可对实行货币化补偿并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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