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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商丘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商丘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环保局起草了《商丘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初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商丘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商丘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7日

联系电话:0370-3673006

地址: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环境监控中心

商丘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和《商丘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市完成1.08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黄标车4347辆。

二、主要工作

(一)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公安局、各县(区)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二)加快淘汰营运黄标车。各县(区)要在7月底前向拥有黄标车的营运公司和车主下达《营运黄标车淘汰通知书》,督促营运公司和车主在9月底前到市交警队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直接管理的营运车辆,由市运管处负责下达《营运黄标车淘汰通知书》,并负责督促营运公司和车主在9月底前到市交警队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车辆确认灭失、无法按照拆解程序进行注销的,由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调查并出具调查证明,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未按时完成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的营运公司,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机动车污染管理部门依法暂停该公司相关业务。

(三)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力度。2015年年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

(四)严格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公安、交通和环保等部门不再予以审验。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的黄标车一律不再予以审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六)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汇总通报等工作,督导各县(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定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8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划定的具体工作,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加强道路执法监管,严格黄标车路检执法,依法查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及未注销的车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黄标车淘汰专项补贴资金意见,安排部署并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力度,研究提出提高黄标车环保检验频度的意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履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各县(区)、各部门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通报、检查和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组织对营运黄标车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按时完成2015年营运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以及其他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制度,指导各县(区)落实车辆正常报废、就地拆解规定。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计划,指导推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淘汰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商丘报业集团负责免费发布黄标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公告。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从2015年7月开始,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前报告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市公安局要于每月2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各县(区)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布。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问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县(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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