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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仙征补公字[2015]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通海口镇苏滩村:东邻信合路,南邻沟渠,西邻湖北爱美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北邻湖北海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征收集体农用地3.3082公顷(无耕地)。

二、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3.3082万元/亩包干(建设用地据实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51.06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四、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由人力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11月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通海口镇国土资源所。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通海口镇国土资源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仙桃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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