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源市对刘文义等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经审理,裁定维持辽源中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文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案2008年12月12日辽源中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文义等不服提出上诉,省高法院长张文显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2008年,全省法院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的一个缩影。2008年,全省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882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9.1%;依法审理了上海社保系列犯罪案、徐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田忠贪污受贿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因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引发的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裁量,适用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7948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省高院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得到省委政法委和打黑办的肯定。
下面是2008年省高法打黑除恶斗争中的几个片断:
A通化黑老大王平获刑20年 宣判后向阳村响起鞭炮声
2008年3月31日,省高法在通化市对王平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做出终审宣布。裁定被告人王平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宣判后,罪犯王平捕前居住的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响起鞭炮声,人们奔走相告,击掌相庆。一名受害人激动地说:“法院为民做主,除了王平这个恶霸,真是大快人心!”
经省高法二审查明,以上诉人王平为首、以其家族成员王斌等和原部分村委会委员、原“护青队”和“保安队”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从1992年至1997年,由恶势力犯罪组织逐步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10余年间,以王平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当地大肆进行伤害他人身体、私设公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故殴打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强买强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综合全案,该犯罪组织由于是以家族成员为主,与其它黑社会犯罪组织相比在人员结构上相对松散,但不影响该案定性,故对王平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徐歧彪残害幼女被判死刑 吉大刑法学教授称判决公正
2008年3月24日,强奸后残忍地将被害幼女双睛刺瞎的九台市农民徐歧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消息传来,吉林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韧夫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称赞司法公正。
李韧夫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比起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其后果及危害性较轻,因此《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适用重刑、尤其是死刑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然而,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及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手段及后果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下,对本案适用死刑,罪犯徐歧彪罪有应得。一是本案徐歧彪犯罪性质恶劣。被告人徐歧彪同时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是犯复合之罪。二是犯罪手段残忍。本案被告人徐歧彪将被害人强奸后惟恐罪行败露,持卡簧刀将被害人的双眼刺瞎,其手段特别残忍。三是犯罪后果严重。徐歧彪持刀扎瞎冯某某双眼,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徐歧彪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对于被害人人身及精神的伤害都是难以愈合的,它将影响和改变被害人的一生。因此,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徐歧彪死刑是其罪有应得,判决公正。
C被判死刑离奇翻供 临刑前说:感谢法官保障我说话的权利
2008年初,省高法在审理王清珠故意杀人一案时遇到了难题。王清珠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1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2006年7月16日,在桦甸市财运来彩票站里,图财害命将该彩票站店主鲍某杀死在站内。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一审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认罪,但在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之后,突然翻供,说人不是他杀的,是另一个叫“志江”的人杀的,过去的供述全是假的。
此案主审人是省高法刑三庭助理审判员王钰(现为省高法办公室副主任)。王钰在认真阅卷、提审被告人和走访案发现场后,向省高法审判委员会提交了长达2.1万字的审理报告。
此案间接证据多而复杂,仅举一例,看看法官打黑除恶中是怎样认定证据的:“本案被告人王清珠二审翻供称,本案是一个叫‘志江’的友人穿他衣服做的,想嫁祸到他身上,目的就是为了逼他加入南方一个走私团伙,被害人手机是其作案后交给他的,他不愿意受人控制并厌倦人生,而‘主动’等公安机关来抓他,其翻供内容充满了荒诞和离奇的色彩。例如,其与‘志江’在吉林市相互一笑就相识了,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就能在吉林市、桦甸市数次巧遇等,同时其又提不出关于‘志江’的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提不出任何证据上的支持……”
主审人王钰审理此案时,特意赴桦甸市看守所提审了王清珠,并给被告人充分的说话的权利,做到了有言必记。提审最后,王钰就被告人叙述存在的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进行讯问时,被告人竟也自感失言,最后说:“我对自己陈述的事实也感到好笑,但不管怎么样,我还是挺感谢你们的,你们保障了让我充分说话的权利。”此案省高院二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清珠死刑,后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没有要求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王清珠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