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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高效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程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我国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发生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

(四)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1.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⑴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

⑵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

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

⑷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4.0-4.9级地震。

2.其他地震事件。其他地震事件包括临震应急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传言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⑴临震应急事件。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⑵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在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2.5-3.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3.0-3.9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⑶地震传言事件。出现地震传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⑷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我国大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市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一)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地震发生时自动转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遵义军分区司令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广电局、市旅发委、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人防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红十字会、遵义军分区、贵州预师一团、武警遵义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遵义供电局、省无线电管理局遵义分局、成都铁路局遵义车务段、遵义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发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室(地址:市人民政府大楼1楼),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指挥所。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科技局会议室(地址:市人民政府大楼5楼,电话:23119160),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工作组由相关县(市、区)设立。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能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遵义军分区、省无线电管理局遵义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报告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做好参与抢险救灾力量的协调、部署工作;指导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办理指挥、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险救援组。由遵义军分区、贵州预师一团、市公安局牵头,遵义军分区、贵州预师一团、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武警遵义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科技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设施、危险化学品、污染物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驻遵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支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能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县(市、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监管与审计。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市农委牵头,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和派遣医疗卫生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疫情;开展震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工能委、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能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遵义供电局、成都铁路局遵义车务段、电信遵义分公司、移动遵义分公司、联通遵义分公司、遵义机场集团公司、遵义市境内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公路、轨道、桥梁、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建立生命绿色通道;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受灾群众疏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科技局、市民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供灾区气象信息;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组织震害调查核实、灾害损失评估。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遵义军分区、武警遵义支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8.涉外(港澳台)事务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牵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市红十字会、市台办、市旅游局等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遵救援人员的接洽协调。

9.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文体广电局、市科技局、市外事办、市台办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平时,市科技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视抗震救灾需要,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组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当地县(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四)地震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市地震灾害专家组。专家组由地震、公安、消防、武警、住建、民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讯、电力、能源、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职责: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任务。

三、地震监测与信息报告

(一)地震监测与信息处理。

市地震台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对全市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当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3.5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台25分钟内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的初步测定,报省地震局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30分钟内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省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地震发生后2小时。

各级科技(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并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主动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四、应急响应机制

(一)分级响应机制。

1.应急响应的启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Ⅲ级地震应急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Ⅳ地震应急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在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 

2.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若实际灾情超过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经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三)指挥协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四)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五、分级响应措施

(一)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或Ⅱ级响应)。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1.震后30分钟内。⑴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室(地址:市人民政府大楼一楼)或临时通知地点集中。⑵市科技局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初步测定结果,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⑶各新闻媒体赶赴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室(地址:市人民政府大楼一楼)或临时通知地点,开展新闻报道。⑷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⑸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成员及其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⑹市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⑺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⑻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⑼启用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⑴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⑵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⑶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⑷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⑸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⑹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⑺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⑻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⑼市人民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⑽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遵部队给予支援。⑾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⑿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震后4小时内。⑴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⑵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部署。⑶灾区人民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⑷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⑸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⑹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⑺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⑻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⑴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⑵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⑷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⑸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⑹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⑵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⑶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⑷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⑸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⑹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⑴继续进行人员搜救。⑵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⑶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⑷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⑸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⑹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72小时内。⑴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⑵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⑶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⑷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⑸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震后72小时后。⑴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⑵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⑶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⑷准备恢复重建。

9.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震后30分钟内。⑴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科技局(地址:市人民政府大楼5楼)集中。⑵市科技局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震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⑶各新闻媒体赶赴市科技局,开展新闻报道。⑷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⑸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⑹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⑴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⑵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⑶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震后4小时内。⑴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⑵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⑶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⑷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⑸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⑹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⑴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⑵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⑶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⑷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⑴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⑵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⑶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⑷开展卫生防疫工作。⑸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⑴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⑵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⑶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震后48小时后。⑴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⑵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⑶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8.应急结束。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三)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市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市科技局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震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六、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临震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1.临震应急管理。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防范性措施。

2.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⑴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①市地震台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②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③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的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④市工能委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⑤遵义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遵义支队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遵义军分区、贵州预师一团负责协调驻遵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⑦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体广电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⑧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⑵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地震预报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①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群众应急疏散准备。②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③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准备;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⑶临震应急结束。①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②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二)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强化震情跟踪,积极与省地震局联系了解震情判断意见。

市科技局、市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是否造成灾情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三)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对地震传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1.地震传言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防震减灾、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2.市科技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传言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如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传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3.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传言的扩散。

4.地震传言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防震减灾、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四)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市科技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组织有关物资、资金、器材对灾区进行支援。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与保险。

市民政局继续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依法监督各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监管。

(三)调查与总结。

市科技局牵头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四)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与省地震局联系,牵头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1.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恢复重建实施。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市国土局、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公共建筑、住宅的选址工作。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单位负责对灾区各类建筑的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公共建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地震应急保障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紧急救援、综合应急救援、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物资,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鼓励志愿者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指挥平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健全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三)储备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筹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

(四)基础设施保障。

市文体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当地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市工能委应建立健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成都铁路局遵义车务段、遵义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进入灾区车辆根据需要优先让救灾物质和稀缺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五)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六)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市宣传、教育、文体广电、科技(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应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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