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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解读

2015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解读2015年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首次实行2次士兵退役制度,即9月份完成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选取和退役工作,12月份完成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官选取和退役工作。目前,随着各地退役工作的陆续开展,一批批退出现役的军人也将走上新的岗位,或投身到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中。

从本期开始,本版将开设《2015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解读》专栏,为开始新生活的退伍军人们解疑答惑,提供政策普及服务。

1.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4.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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