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福建省丧假规定几天,福建省关于丧假的最新规定

 婚假、丧假、产假的新规定如下:

婚假:

1、员工结婚,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2、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旅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探亲假(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待核实)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或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4、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员工带薪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产假:正常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

(3)年休假: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5天;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为14天;

(4)探亲假:探亲的对象,只限于职工的父母和配偶。探亲的条件是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探亲的假期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应与年休假同时安排,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年休假少于法定探亲假的可以补齐。

(5)婚假:正常婚假是3天,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岁初婚)增加婚假10天。

(6)丧假:丧假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假期。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丧假为3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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