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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最新

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特制定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一、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确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是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提出需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

二是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的地区,2017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出台工作方案。

三是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河长设置情况,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机制、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的地区,力争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力争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五是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是整改落实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具体督导检查内容可根据督导检查地区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组织形式和分工

由水利部领导牵头、司局包省、流域包片,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参加,对责任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河长办”)具体承担督导检查的协调工作。督导检查分工方案附后。

四、工作方式和相关要求

一是督导检查时间。水利部各司局对所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4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间为2017年5月、10月,2018年5月、10月。各流域机构对责任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6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间由各流域机构根据所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实施情况自行确定。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是督导检查工作方式。督导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牵头司局、流域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督导检查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具体包括听取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或乡河长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督导检查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是督导检查报告及意见反馈。水利部各司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分省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水利部河长办提交督导检查报告,水利部河长办汇总后报水利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水利部河长办按一省一单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对包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导检查总报告报水利部河长办;10个工作日内,按一省一单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办,并抄报水利部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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