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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解读

*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最新《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解读(2017)

新颁布的条例将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了下来,同时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问题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内涵分设了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五个章节。较2007年的《实施办法》相比,修改35处,新增内容14项。如性别统计制度,女性参政情况,妇女就业歧视和劳动保障问题,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女性健康体检问题,女厕厕位、休息室、哺乳室问题,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暴力中庇护所设立等问题,条例做出了新的规定。

源头推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

建立性别统计制度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戴蕴解释说,性别统计,简单地说就是统计也要分出“性别”。建立性别统计制度,以数据作支撑,从性别角度去描述、分析、研究、判断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能够帮助政府科学客观地评估男女两性在社会发展中的现状与差异,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如妇女是否获得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是否公平、公正地获得公共资源等,从而使国家治理和公共服务更加精准、公平和有效。

据介绍,目前,性别统计已经逐步纳入政府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体系。天津市每年开展的妇女发展状况监测指标已涵盖人口、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政治参与、法律与环境等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涉及的可量化监测指标为125项,其中能分出性别统计的是69项。

“事实胜于雄辩,数字更有说服力。”戴蕴认为,以性别统计数据来体现本市在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是最具可信度的。

“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应该说现在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已经非常注意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不会对妇女有显性的歧视或差别待遇。但是,有时由于缺乏性别视角,容易忽略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有时看似公平、平等的‘中性’或者‘无性别’公共政策本身可能会含着男性中心意识,女性需求和利益有时被忽略。”据戴蕴根据实际工作介绍,2017年1月正式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对女性的生活、工作产生了群体性的影响,要比对男性群体的影响大且深刻得多,“完善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为妇女平衡生育和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的相关政策建议成了全国两会提案、议案、建议的重头戏。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进行性别平等评估,能够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当造成制度性歧视,使男女真正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平等受益、协调发展。

丁娟介绍,性别评估、统计、审计、预算被国际上喻为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有效工具,通过统计和评估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性别不平等的问题表现及走向,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影响性别不平等的成因,为国家出台性别友好的法律政策提供依据,从源头保障妇女权益,更有效地使妇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红利,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强化政府责任和法律救济

30余处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

“条例的53个条文中,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的有30余处,这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戴蕴认为,条例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丁娟也认为,条例首先强化了政府责任,多处表达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政府是最大执法部门”。

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马忆南特别注意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和纠错措施,在实际分配土地补偿金时,离婚、出嫁、丧偶等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依然很多,有的仅能获得正常分配标准的2/3或1/2,有的地方则存在两头空、两头占的现象。”马忆南说,还因有的地方认为“土地分配方案如何确定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务管理行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使受侵害妇女在向政府部门上访或向法院起诉时,或不予受理,或诉求得不到支持。

她认为,条例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审查,发现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这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非常切实有力的措施。”

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30%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据戴蕴介绍,目前,全国人大在津代表共有44人,其中女代表11人,女代表比例为25%;第十六届市人大代表707人,其中女代表181人,比例为25.6%,较上一届提高了3.7%;市人大常委中女性比例为18.37%。她表示,条例将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由2007年《实施办法》的25%提高到现在的30%,不仅体现了近一阶段天津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不断发展,也充分说明了我市妇女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的不断提升。

“妇女参政比例的提高是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比例由25%提高到30%,这体现了地方立法要促进女性参与政治的程度。”高绍林表示,从近期天津各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实践看,妇女代表人数1319人,所占比例达34%,因此看条例规定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提高至30%,这也是联合国对国际社会提出的关于妇女参政的起点要求。”丁娟认为,该条例明确这一比例入法,使更多的女领导走向岗位,为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建立性别友好的政治制度,推动中国民主法治与政治文明的进程提供了制度保障。

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戴蕴介绍,近年来天津市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拓宽基层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推动基层女性参政比例不断提高。2015年居委会、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达到86.1%和30%。条例在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女性参与村居、单位事务的管理和自治,表达合理诉求,发展基层民主。

精准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禁止对女性实施一切就业性别歧视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之所需。

一直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平等就业和特殊生理时期等方面的各项劳动权益。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招工时的性别歧视、工作中妇女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时有发生。

“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由于妇女承担着生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和大量的家庭责任,使其在职场上的劣势地位愈加明显,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戴蕴表示,女性是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实现更好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于天津落实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展现天津作为、作出天津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哺乳假制度,提倡母乳喂养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戴蕴认为,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对于倡导母乳喂养,提高未来本市人口健康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研究显示,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发展更为健康,能有效增强免疫力、提升智力、减少婴儿猝死症的发生、降低儿童的死亡率,其益处可以延续到成人期。对于母亲而言,通过哺乳可以获得最佳状况的新陈代谢、降低乳腺癌等数种癌症风险以及更为健康的心理状况等。

“目前天津规定128天产假,在全国来讲是比较低的,哺乳假是产假的有益衔接。”戴蕴说,条例同时考虑到单位用工成本因素,对女职工休哺乳假设置了限定情形,且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可以由劳资双方约定,以尽可能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降低用人单位对女性的用工排斥。

高绍林也表示,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它体现了立法对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倡导,对于提倡母乳喂养,提高我市人口健康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哺乳假是对产假的有益衔接,但是,休哺乳假需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而并非法定强制性休假,这种休假往往针对婴儿体弱多病等家庭有困难的情况,做出哺乳假的规定。

重视和推动家庭建设

家庭教育首次入法,传承优良家风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该条例明确写入家庭教育的内容,规定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事业。同时,要求广大妇女要发挥好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自觉肩负起尊老爱幼、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

此外,条例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性健康体检、女厕厕位、休息室、哺乳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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