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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政策具体规定(最新)

进入,针对广大乡村医生面临的各种困难,各地相关部门都出台了什么政策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乡村医生最新政策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天津日前出台文件,针对广大乡村医生面临的各种困难,财政部门建立起保障机制,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据介绍,目前天津市有乡村卫生室2500余所,在岗乡村医生6000余人,大多数是“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服务人员,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遇到年龄偏大、社会保障跟不上、医药卫生场所陈旧等突出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完善了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室保障机制。其中包括,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发放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下一步天津市区两级财政还将整合资金,加大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扶持力度,把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与“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结合,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2个乡镇从1月1日起开展试点;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意见》明确,立足基层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

《意见》要求,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岗乡村医生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安排,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同时,《意见》还对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强化乡村医生培训与培养、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等作出相关规定。比如,《意见》要求,各市要选择1个~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开展试点,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结合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探索建立“县招、乡管、村用”用人制度,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该省每年免费招收400名定向医学生,待其毕业后补充到乡村医生队伍中去。

《方案》明确,从起,依托省内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专、高职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每年至少招收400名免费医学生。免费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村卫生室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方案》同时规定,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从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且在村医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兰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同时,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在乡村医生管理方面,《方案》规定,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并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同时,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

在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制定适当的学费补助标准。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市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免费医学生招生计划,每年招收免费医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报考人数的10%,并逐年递增。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由人社等部门在空编内根据岗位需要公开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在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方面,《方案》指出,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贫困乡村医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争取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自1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方面,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长返聘时间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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