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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中华传统节日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和思想精华,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是建设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意义】

新中国成立不久, 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形成了目前我国法定假日的基本格局:将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规定为全民法定假日, 除公用事业外, 大部分职业劳动者都在上述节日放假。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这一规定是针对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而言的, 大多数情况下针对的是企业, 也包括雇佣工勤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国务院修正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五一劳动节放假一天的旧例延长为放假三天, 将国庆节放假两天延长为三天。由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使我国公休假日延长至两天, 也就是每周工作五天后休息两天, 五一、十一放假三天与前后的两个法定公休假日合并, 即演绎为近年来的七天长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上述全民性法定假日外, 将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 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规定为针对妇女、青年、儿童、军人的法定假日, 这些法定假日有的为半天, 有的为一天。

除我国法定假日制度外, 我国现行法定假期至20世纪80代初开始出现相关立法, 1981 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是关于我国法定假期制度的第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之后, 同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此外,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 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 就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问题作出过原则性规定。自1999年以来, 我国开始实施了每年三次黄金周的全国性的放假新规定。中国人可以享受的假期从每年10天增加到每年14天。

总的来说, 中国人在享受公众假期方面, 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政府来说, 放长假有利于拉动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对于民众来说, 放长假是一个难得的休息、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的机会, 也很乐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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