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公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将保障食品安全提到执政能力的高度,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关系民生的政治任务来部署。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是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与民生息息相关,在方便群众生活、传承饮食文化、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解决弱势群体家庭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这些小食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卫生、住建、环保、教育、公安、农业、质监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一直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且极为迫切。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权、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观要求。目前,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青海等省份已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问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