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中,我们常看到这样的场景,因为某些观点不合,员工被老板随意的辞退。可是亲们,这只是艺术创作,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在现实中,辞退员工可不是件能任性而为的事情。如果不合理、不合法,员工完全能维权,从企业身上“咬块肉”。
近年来,企业因“莫须有”的罪名任性辞退员工的现象层出不穷,有些理由,甚至低能到让人发笑。小编特意整理了几个最近发生的真人真事:
1、与父母吵架遭辞退
最近王小姐十分心烦,因为自己的工作莫名其妙地丢了。她告诉笔者,她没了工作的原因很简单,仅仅只是因为和父母大吵了一架。
“也怪我自己不好,和父母吵架还发了朋友圈。”王小姐回忆道,一天晚上,自己因为家中琐事和父母起了争执,一气之下在朋友圈里列下“数条罪状”痛斥父母。她本以为这种家事没什么太大的影响,甚至过一夜后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谁知道这样一条发到朋友圈的信息,却被不少公司同事、领导看见了。“不少同事还劝我赶紧删,可那时在气头上,谁还管这么多啊!”
第二天,当王小姐上班时,主管把她请进了办公室。“他暗示我有可能会被公司处分。”到了下班前,对于王小姐的处罚张贴在了公司的内网上: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交通规则被辞退
日前,小戴因为驾车违反了交通规则,既被有关方面罚分扣钱又遭到了公司的开除。
他告诉笔者,公司虽然有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者公司一律开除,但他真的没想到会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这样的事被开除。“我是因为上班怕迟到违反交规才被处罚的,早知道这样,我还不如多等一等。”他说,那天早上由于比原先上班时间晚了半小时,在路上他的车速开得比较快,赶了几个红灯,总算赶在上班时间前赶到公司。
可是,小戴闯红灯的行为已经被电子警察记录了下来。一周后,当他上网查询自己的行车违规记录时,发现自己当天早上超速、抢灯的行为赫然在列。但他没放在心上,“不就是违规嘛,最多罚个钱、扣个分,撑死重考驾照。我要是上班迟到了说不定工作还丢了呢。”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工作真的丢了。
而对于解约,企业给出的理由,同样也是“违反公司规定”。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规定了六种情形,其中:劳动者有(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里将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列为可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条又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又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