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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退休年龄文件规定,徐州灵活就业退休年龄  

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各个省份由他自己的退休规定以及延迟退休方案?徐州在退休年龄这方面有哪些规定呢,详情如下:

一、国家层级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备注:该(四)(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被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之后不存在工伤退休。)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5、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6、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7、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8、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9、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10、*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1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1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无锡 南通 襄樊 十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化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 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子拉萨 石嘴山。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安置难度比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4、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2000]33号)

一、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15、*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1、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是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41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否可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深社保报[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1998年以来,国家没有审批过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从国家层面规定看,退休年龄标准为:

1、男年满60周岁;

2、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前非管理或技术岗位)、女管理或技术岗位55周岁(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6、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二、江苏省级规定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8号二、实行管理技术岗位申报制度1、各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各企业确定的管理技术岗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附表(三)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本行业或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2、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3、干部身份的职工退休年龄的核定,仍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约定1、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种或岗位名称是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各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中的工种或岗位,应与职工实际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国家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名称以及上报我厅的管理技术岗位名称一致。2、企业依法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如变更工作岗位但未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用)合同的,仍以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确认职工退休的条件。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 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3、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六规定,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5、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决定,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实施)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010〕270号) 一、新聘(转)岗位人员工资如何确定?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规定要求,新聘(转岗)人员应从本单位岗位设置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确定。二、“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如同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选择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其他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同时,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四、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我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的限制,不能相应聘任的,则可根据“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聘任至相应岗位过渡(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五、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对于符合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4〕200号)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受处分人员除外),其工资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上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六、2006年7月1日工改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是否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计算退休费?对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模拟”确定其退休前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如按此办法确定的岗位等级高于办理退休手续前岗位等级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岗位聘用,并从岗位聘用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新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9、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426号)七、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方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转岗竞聘。

10、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退休年龄标准为:

1、男年满60周岁;

2、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生产岗位50周岁,但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5周岁;

4、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5、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但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注:1986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7、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第(三)项缴费年限15年以上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8、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9、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第(三)项缴费年限15年以上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选择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0、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三、徐州市特别规定:

除与江苏省规定一样之外,根据2013年2月1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年龄的情况报告》规定:1、在企业退休的女职工退休前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企业女职工缴费年限15年以上,在到达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前2年,用人单位和企业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且在企业实际缴费累计8年以上,退休年龄为50周岁。2、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86年10月后招收固定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女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四、问题分析

(一)如何判断“女干部”或“管理(或技术)岗位”?

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主要是看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1、一般而言,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经原人事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这类人员主要存在国有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中。管理(或技术)岗位是指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确定的列入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的岗位。例如:会计岗位是技术岗位,但劳动合同必须约定会计岗位。

2、在国有企业中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应当结合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经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关系的,在调动关系文件中会载明岗位性质和相关身份属性。

3、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4、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证据之一。无论是在“三资、私营”企业,还是在“国有”企业,要证明岗位的属性,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证据之一。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工作内容”是必备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工作岗位”,但其实这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判断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外资、私营企业是否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约束?

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年龄的上述规定,并未区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因此,外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确定仍应当受到上述规定约束。但“三资、私营”企业:用人单位有较大自主权。在私营企业中,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岗位。国有企业中尚存“干部”与“工人”之分,而私营企业中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若私营企业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那么无论担任什么岗位,都不是“干部”。也就是说“三资、私营”企业中,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享有较大自主权。第一,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在合法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内调动劳动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笔者再次不做详述。第二,对于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着较大的自主解释权(当然这种自主解释不能超过社会的一般理解)。例如:“保安”岗位,一般的社会理解一定是非管理或技术岗位,但若是特种保安公司的贴身保安,用人单位解释其为“技术岗位”,也完全是企业自主解释的一种体现。第三,对于人事档案的转移调动,其实也是由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进行。

(三)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确认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女职工的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无论女职工想早退休,还是想晚退休,都无法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去起诉民事案件,要求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报送退休材料或者不要报送退休材料。想晚退休的,只能等待人社部门的批准退休后,方可以人社部门为被告、以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想早退休的,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退休手续应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及办理,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江苏地区并无明文裁审口径的规定,法院即便受理此类争议,一般也是以没有依法履行管理或技术岗位申报为由驳回或支持职工的请求。

2、退休行政诉讼案例:

(1)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60号案例中,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确认属于管理岗位的诉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被上诉人苏正苹工作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的认定问题,对被上诉人苏正苹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上诉人苏正苹退休时间的确定。被上诉人苏正苹从1995起至2009年3月期间任批发部主任,之后仍在该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享受原先待遇,且从2012年8月至5月担任上诉人响水盐业有限公司的非盐经营部副部长、部长。上诉人响水盐业有限公司对苏正苹任职的非盐经营部副部长、部长为管理岗位无异议。因上诉人响水盐业有限公司改制后的非盐经营部系改制前的批发部演变而来,结合响水盐业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响水盐务局所出具的两份证明,足以认定苏正苹在上诉人响水盐业有限公司改制前所担任的批发部主任为管理岗位。改之后担任的非盐经营部副部长、部长仍为管理岗位。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苏正苹在上诉人响水盐业有限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并无不当。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行终字第008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国务院《工人退休办法》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即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前提条件是需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省劳保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或技术岗位由相关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本案中,省农信社系统在宋丽和50周岁前确定该系统职工岗位退休年龄的文件是向省人社厅报备的苏信联发(2004)51号《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省农信社系统工人身份女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的前提条件是该单位现领导班子成员。宋丽和以工人身份参加工作,其虽取得会计相关资质,并于2006年1月起担任财务会计科副科长,但该会计资质仅为所任职位的资格要件,而财务会计科副科长亦非灌南农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该岗位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申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苏劳社险(2003)8号《通知》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以及苏劳社险(2007)2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根据上述规定,女工人在45周岁前所从事的工作系管理(技术)岗位,在45周岁后依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因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法律规范未对企业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进行划分,故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来综合认定。邾丽华于1989年进入海宁公司时岗位性质系生产岗位其先后任仓库保管员抄表员、送变电小区管理处副主任、海能宾馆副经理、经理、海能宾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综合服务分公司物管部综合管理兼核算、综合服务分公司经理助理以及海宁公司所属电气试验所起重工助手等职。但海宁公司并未将邾丽华的岗位性质作为管理(技术)岗位。邾丽华在45周岁之前,所担任的海能宾馆副经理、经理、海能宾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岗位亦未被海宁公司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故邾丽华在海宁公司工作期间岗位性质为生产岗位。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监字第0034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为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为年满五十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亦重申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干部和女工人退休年龄存在差异,是因为其身份不同,而不是其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同。本案中,朱惠祥1981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商业学校,同年7月被分配到徐州市果脯蜜饯厂工作,取得企业干部身份,后于1995年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朱惠祥被调入江苏惠客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8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干部身份并未取消。企业在用人制度中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并不等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朱惠祥要求徐州市人社局在其50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

(4)江苏省徐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 明书(2013)徐行交释字2号

你因退休核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 2011)徐行终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现根据你申诉的核心内容,本院向你作以下法律释明。

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退休核准的法定职责。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定,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退休行政审批的法定职责。二、关于你是否属于聘用制干部的问题。你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的,后虽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或转干手续,因此你仍属工人身份。三、关于你退休年龄确定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及原江苏省人事局苏人八(1992)1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可以五十五周岁退休。本案中,你虽获得了专业技术资格,但单位一直没有聘任你专业技术职务,且你也未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履行过相关职责,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五十五周岁退休的情形。四、关于你列举多个文件用以证明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问题。本院认为,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聘用制度改革,签订聘用合同并不意味着对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者都要聘任相应职务。你直至2010年仍享受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因此,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度改革,与你是否应当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没有必然联系。五、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务院迄今有效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女工人退休条件的规定,核准你五十周岁退休,认定事实清楚,核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你服判息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3)苏行监字第127号

你因诉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徐州市人保局)退休核准及行政赔偿一案,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徐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原审错误执行旧法.置新法不顾,一味沿袭干部、工人“身份”。徐州市人保局认定你为“女工人身份”,核准你五十岁退休,违反了中组部人事部( 2000) 7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4项、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6)150号《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徐州市人事局徐政人发(2006)142号《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违反了“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徐州市人保局没宥履行全面“举证责任”。原审没有做到依法公正审理,用人单位没有落实人员聘用政策,不能成为进一步剥夺你工作权利的理由。请求本院提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后认为,你从1978年12月参加工作,虽工作单位和工作部门经历了多次变动,但是你的工人编制始终未变,原审中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国务院(1978) 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原江苏省人事局苏人八(1992)13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女同志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两法律规范)作为核准女职工退休的法律依据依然有效。徐州市人保局依照上述两法律规范,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核准你五十周岁退休,认定事实清楚,核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中组部人事部(2000) 7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法律关系与两法律规范并不完全相同,你所主张的原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适用法律原则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该规定所称的高级专家,包括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分别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安置进行规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刘丽萍于2012年取得了高级工程师资格,其退休的条件,按国家干部退休规定执行,即刘丽萍的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因此,刘丽萍认为自己应参照干部退休的相关法律执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6)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本案中王小玉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人社厅审核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以身份确定,应按岗位确定!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王小玉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王小玉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综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驳回王小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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