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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艺术专业统考音乐学类考试大纲(一)

湖北省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统一考试音乐学类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音乐学类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学类统考)是全国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统考主要通过考查考生的演唱或演奏能力、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以及掌握音乐基本理论的水平,选拔出具备音乐学类专业的基本条件和学习潜能的艺术类合格新生。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

音乐学类专业统考涉及的专业有音乐理论、艺术管理、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等。专业考试满分值300分,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和分值分布如下:

(一)音乐理论专业(含音乐学理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和指挥方向)

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分 值
基本乐理笔试20分
听写与音乐听辨笔试20分
音乐常识(一)笔试120分
视 唱面试20分
特长展示面试,声乐演唱或器乐演奏120分

(二)音乐学(艺术管理)专业

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分 值
音乐常识(二)笔试240分
特长展示面试,从声乐演唱、器乐演奏、舞蹈表演、朗诵四项中任选一项60分

(三)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

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分 值
基本乐理笔试20分
听写与音乐听辨笔试20分
视 唱面试20分
声乐演唱面试,限美声、民族唱法120分
钢琴演奏面试120分

(四)音乐表演专业

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分 值
基本乐理笔试20分
听写与音乐听辨笔试20分
视 唱面试20分
声乐演唱或器乐演奏(主试科目)面试,从声乐演唱或器乐演奏两项中任选一项220分
特长展示(辅试科目)面试,从声乐演唱、器乐演奏、舞蹈表演、朗诵四项中任选一项,且不与主试项目重复20分

注:1.面试科目含视唱、声乐演唱、器乐演奏、朗诵、舞蹈表演;其中声乐演唱、器乐演奏、朗诵实行拉帘考试(考试时,考生与考官之间用帘幕隔开)。

2.考生选择主试、辅试项目的曲目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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