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今起施行 认定依据细化,明确责任主体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起正式施行,如何理解时下被热议的“下班顺道买菜也算工伤”,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律师调解团律师谢建国认为,新规对于工伤认定依据的细化,将更为直接的规范用工市场、简化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事实认定的程序。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旧规定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明确。谢建国解释,在他接手的案件中,就出现过好几起下班买菜、去配偶家途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劳动纠纷。新规出台前,具体情形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认识的延伸。
现在新规定将“上下班途中”进行了细化。明确合理路线主要是: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常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的途中。也就是说,下了班去买菜、接孩子,或者去娘家吃晚饭,途中发生意外都必须视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则是指路途和活动正常要消耗的时间,包括类似躲雨和避开出行高峰期的合理消耗时间。比如,一个职工平常下班回家要用半个小时,而当天下暴雨,为了避开大雨停留了半个小时,那么这一个小时也被视为合理时间。
《规定》还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谢建国说,一个人如果同时打几份工,与多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哪家工作发生伤害事故就由哪家承担责任。用工单位转包业务后,承包方聘用的职工发生伤亡,责任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建筑公司往往存在被挂靠的情况,挂靠方聘用的人员发生伤亡,责任依然由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担……
除了细化明确工伤责任主体,新规还延长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谢建国经手的几百件工伤“官司”中,被伤害的职工维权往往比较艰难,很多职工因为通过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或者二审,走程序消耗了大量时间,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以致最终走不了法律保护程序,私下了事,只能得到少量的赔偿。现在新规第七条明确: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