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合肥六级工伤能赔偿标准

合肥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合肥市六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4元(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18个月=82512元(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元(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34个月=155856元(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4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4584×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③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护理费

十二、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住宿、餐饮费

十三、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四、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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