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事故报告
1、凡发生工伤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组织抢救。
2、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发生事故的车间或者部门,应该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会应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调查与处理
4、凡发生工伤事故,应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5、一般事故或者重大δ遂事故,应该在2天内由车间或者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报集团公司安委会作出处理意见。
6、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7、安委会应该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分工,整理、登记、保管好事故资料,如现场检查记¼、交接班记¼、仪器仪表记¼、会议记¼、化验分析、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证人证言等。
8、重大事故登记表应该写明所属部门、名称、部λ、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等内容。
9、工伤职工的工伤费用支出及其工作安排仍由原所在单λ负责。
10、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认定为工伤的,其治疗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月;计件工均按照500元/月),并由安委办通知各相关部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工资的时间从受伤害之日起至工伤医疗期满止。
11、工伤职工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费用单据,并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和医药费清单,经安委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12、因伤势严重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原治疗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公司安委会同意,方可转院。
13、一般轻伤的治疗或者休息时间不超过60天,重伤的治疗或者休息时间为60—120天,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治疗或者休息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提前向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原治疗医院进行重新诊断确认,并经安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治疗或者休息;一个延长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14、工伤职工治疗或者休息期满后即可复岗,原所在部门应该根据伤残情况优先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复岗通知由集团安委办下达,通知集团人力资源部,若工伤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û有进行复岗报道的,集团公司即按照旷工处理。
三、事故分级及责任追究
15、发生一般事故、重大δ遂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处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警告一次;处主要责任人、Υ章指挥或者强令员工ð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以警告,单处或并处罚金300元以下。
16、发生轻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1万元的,处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记过一次,单处或并处罚金300—500元;处主要责任人、Υ章指挥或者强令员工ð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以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待岗的处分,单处或并处罚金500元至1000元。
17、发生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处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单处或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处主要责任人、Υ章指挥或者强令员工ð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以降级、留用查看或者待岗的处分,单处或并处1至2个月的工资。
18、发生死亡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的,处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以降级、撤职或者待岗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单处或者并处罚金5000—10000元;处主要责任人、Υ章指挥或者强令员工ð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以待岗或者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对于在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事故蔓延的,将根据扩大或者蔓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第15、第16、第17、第18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20、对于破坏和α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者,将根据情况参照第15、第16、第17、第18条加倍处罚。
21、对于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贡献突出者,将根据情况给予提升工资或者奖励。奖励办法: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或者个人,由车间(科室)提出,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经安委会讨论通过,予以奖励。
(2)先进车间(科室)由部门提出,经安委会讨论通过,予以奖励。
22、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