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合理性”需在案例中界定
新规的实施必然会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化解困惑的出路,更可能是加强司法的指导与监督,适时发布典型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个案的纠偏和经验积累,最终促进工伤认定不断迈向实质正义。
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被通俗化解读为“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的新规,也引起民众的热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回应时称,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新规应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从适应法律的角度看,“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当然不是准确的表达,其可能带给民众的误读是:只要下班途中买菜受到伤害就能认定为工伤。事实上,司法解释乃是立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虽然下班途中买菜被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其首先必须符合立法对伤害的限定,诸如买菜摔倒、受到他人伤害等,都不在工伤认定之列。
澄清上述误读不难,但对于新规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而广东省总工会才建议新规进一步细化。这一动议无疑值得重视,因为如果各地司法机关的理解和认知不一,便很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工伤认定的实质公正。问题是,司法解释原本作为“二次立法”,追求的就是可操作性,其有无可能对工伤认定的“合理性”再作进一步的细化?
从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情况看,有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的确比较原则抽象,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很明显,期待司法解释将所有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都一一列出,让执行者一目了然、照葫芦画瓢地予以适用,无异于异想天开。因为工伤的认定情况十分复杂,个案中的情节与状况更是千差万别,司法解释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打捞干净,作出完全的列举。
比如“合理路线”,顺路买菜一般可认定为合理,绕路则为不合理。但如果因为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原因而绕道,难道就不合理?对此司法解释显然很难做出细化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才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追求工伤认定的实质正义,显然需要立足于每个个案进行判断,以不断积累对“合理性”法则的司法经验。
可见,新规的实施必然会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化解困惑的出路,不在于追求一个详列每种情况的细则,而更可能是加强司法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