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现对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3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4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8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3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1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2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7元/月。
四、度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进行核定。
五、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2013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六、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七、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