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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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辽人社发【2013】3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辑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倒》(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关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要求,经研究,对2013年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饬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

三、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的生话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l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85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00元/月。

六、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台“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四、五条款中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

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七、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的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接原渠道列支。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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