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扬州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1、人体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伤残鉴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及其他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2、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伤情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

主要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4、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鉴定主要是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和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5、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三期评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
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6、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是指对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
7、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9、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10、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11、保险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

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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