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和外出医疗差旅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伤残津贴:1-4级伤残人员按月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90%、85%、80%、75%。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⑶遗属抚恤金:发放基数与标准: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工伤(亡)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需提供如下资料:
1)、1?10级工伤的,提供《工伤亡认定结论通知书》、《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医保卡号。
2)、工亡的,提供《工亡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死亡证明、单位编号、个人医保卡号,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医保卡号。
4)、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提供《工伤亡认定结论通知书》、《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医保卡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5)、职业病的,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医保卡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办理流程
1、申报: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领表》,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2、初审:工伤生育处业务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3、复审:复审经办人对初审资料进行复审核定,初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待遇执行标准、计算是否正确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给初审经办人;
4、审批:工伤生育处长进行业务审批,确认后在《工伤待遇申领表》上签字,转给费用拨付经办人员。
5、拨付: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费用审核后,由拨付经办人员进入微机费用拨付界面进行当月费用拨付。
6、归档:整理材料,每月装订成册,一年后移交档案室存档。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鞍山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