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参保居民个人不另缴费,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部分还可由大病保险再分段报销50%至70%,报销金额上不封顶。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参保人员个人不另缴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群体包括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大学生。该政策实施前,本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些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本市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另缴费。截至去年底,大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6.7万人。
大病保险实行即时结算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也就是说,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即时就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今年2月25日开始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政府统一招标平台,按照规定的招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预计3月中旬正式开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时,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志、住院费用明细、住院收据、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等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按大病保险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经测算,大病保险实行后,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参保患者住院保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三级医院将达到70%以上,二级和专科医院将达到80%以上。
分段标准
报销金额不设置封顶线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以下标准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此项政策将进一步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这是大连市独有的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