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第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第二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晋中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度晋中市人社系统社保缴费业务“三期”和“待遇支付期”具体时间的通知》[市劳社办函字(2014)19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同时完成工伤认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将所需提供的待遇申报材料(以下详细分类说明)报回工伤保险审核部门。
2、受理:工伤保险审核部门对符合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的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理由。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一)医疗待遇
1.医疗费
(1)门诊治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备案后进行工伤认定,在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填写《晋中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大厅领取),并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①医疗票据原件、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一次原件以后为复印件);
③《晋中市工伤保险门诊治疗申请表》(大厅领取);
④《晋中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大厅领取);
⑤《晋中市旧伤复发审批表》(大厅领取)。
(2)住院治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备案后,进行工伤认定,在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填写《晋中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大厅领取),并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①医疗票据原件、出院证原件、费用总清单、病历(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注:病例复印件及费用总清单须加盖医院印章。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一次原件以后为复印件);
③《晋中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大厅领取);
④《晋中市旧伤复发审批表》(大厅领取)。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①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①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报销(一日15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按标准报销(一日15元);
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火车(不含软座和软卧)的原始票据;
③住宿费原始票据。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须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凭证复印件。
2.辅助器具费用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晋中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大厅领取);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后的《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原件);
工伤职工安装完成后,须填写《晋中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大厅领取)并由单位报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申报时填写《晋中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缴费工资证明》(大厅领取表样);
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时,每年年底需向经办机构提供《晋中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年审表》(大厅领取)及工伤职工照片(四寸、彩色);
(6)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①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待遇发放证明。
(三)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在经办机构备案并进行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需填写《晋中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缴费工资证明》(大厅领取表样)
3.死亡证明书(原件)
4.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提供
(1)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的户籍证明;
(3)由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关系、年龄、主要生活来源)
(4)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供养亲属在每年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每年年底向经办机构提供《晋中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年审表》及供养亲属照片(四寸、彩色)。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在申请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时,需填写《晋中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审批表》(大厅领取),并附: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五、法定时限:无
六、承诺时限
经办机构审核部门对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当月完成结算;
用人单位于次月5日前出具收款收据,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次月10日前完成支付。
七、数量限制:无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0354-3075518(工伤保险审核部门)
十、地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1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