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最新青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全文】

青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青岛工伤保险缴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15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2015年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延伸阅读:青岛调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近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每月最少涨165元。这一举措是为了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目前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上述三项待遇已于近期划拨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据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青岛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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