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娄底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娄底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11-16 16:16:17

娄底市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实施。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支付)

1、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3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支付)

1、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30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

1、1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


1、10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3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

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

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用赔偿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补充说明】

1、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娄底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如何处理?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意外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应给予其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失踪并下落不明的工伤赔偿标准

1、从事故发生当月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4个月后,如该职工重新出现,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退回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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