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上海市工伤保险缴费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3-12-12 03:04:28 思而思学网

上海市工伤保险缴费需要哪些材料?有何条件限制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缴费比例

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

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

自 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再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的办法。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 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延伸阅读:上海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调整

一、2016上海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标准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二、2016上海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6上海工伤保险抚恤金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四、2016上海工伤保险退休养老金最新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五、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