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多少呢?大家是否也想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无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术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 20周岁以下 | 20-30周岁 | 30-40周岁 | 40-50周岁 | 50-55周岁 | 55-60周岁 |
五级 | 36 | 30 | 24 | 18 | 12 | 6 |
六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七级 | 24 | 20 | 16 | 12 | 8 | 4 |
八级 | 18 | 15 | 12 | 9 | 6 | 3 |
九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十级 | 6 | 5 | 4 | 3 | 2 | 1 |
(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抚恤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延伸阅读:江苏无锡检察建议促工伤保险给付模式转变
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工作单位的赔偿款却一直未能全部到位。近日,张祖龙的这桩“烦心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的帮助下得以顺利解决。
3月,张祖龙在工作时受伤,后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给张祖龙赔偿款10万元。可该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协议,急等“救命钱”的张祖龙只得将公司告上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直到今年6月,该公司仍未履行判决,无奈的张祖龙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经济纠纷,该公司的账户早于2012年底就被法院查封。因债权人过多,法院只能按80%的分配比例将赔偿款执行到8万元。
10万元赔偿款变成8万元,张祖龙有点憋屈。三个月前,烦心的张祖龙来到了滨湖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接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彭德文经调查了解到,张祖龙受伤后,社保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将12.8万余元的补助金支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目前该笔赔偿款也已被法院冻结。
为何不将款项直接付给受伤者本人?社保中心解释: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先垫付医疗费,为保障用人单位权益、鼓励其尽到救治义务,社保中心将工伤赔偿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然后由单位代付给工伤职工。无锡市工伤赔偿大多采用此支付方式。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滨湖区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认为,法院将赔偿款按照80%的比例执行不符合规定,建议法院予以纠正。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2万元“救命钱”顺利回到张祖龙手中。
近日,该区检察院针对无锡市社保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正式向市社保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工伤待遇支付方式,避免因单位“代付”导致工伤者领不到赔偿款的情况。接到检察建议后,该市社保中心提出了建立“可选择性”给付赔偿款的新模式,即赋予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选择支付渠道的权利。
“采用新的支付方式,既能鼓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社会职能,也可防止单位恶意拖欠、截留、侵占工伤保险待遇,此举将惠及锡城的工伤者,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张志钢说。据了解,新支付模式将在2017年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