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多少呢?你了解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延伸阅读: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坚持”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自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宁波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建立起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等一系列具有鲜明地方特色、行之有效的工伤保险相关机制与措施,有力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发展。至2015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14.8万家,参保人数为293.21万人,基金收支总体平衡,为全市员工织就了一张隐形的“安全网”。
(一)坚持立足基层,实施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工伤认定案件大幅上升,全市年工伤认定案件数最多达5.7万起,部分县(市)突破万起,工伤认定事多人少、企业来回奔波导致工伤认定时效迟滞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妥善化解这一矛盾,宁波市在全国范围内较早探索建立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明确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街道(乡镇)基层平台办理。2008年,这一秉承“立足基层、服务企业、规范操作、属地管理”的业务被推广到全市各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已延伸到80多个街道(乡镇)。近5年来,全市共处理工伤认定案件202841件,其中通过乡镇(街道)简易处理的工伤案件为73823件,占工伤案件总数的36%,不但把工伤保险的服务送到了企业的“厂门口”,也大幅提高了部门工作效率,缓解了事多人少的矛盾。
(二)坚持部门联动,构建工伤预防工作体系。从2006年起,宁波市开始探索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形成市、县(市)区二级人社、安监、卫计和总工会四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健全、工作职责明确的覆盖全市的工伤预防联动工作体系,共同为工伤事故打好“预防针”。全市工伤预防联动机制主要包括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合检查制度、警示教育培训制度、工伤事故信息共享制度等。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工伤预防重点难点工作事项,研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落实各部门工伤预防工作职责。同时,每年由四部门联合召开警示教育培训会,对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工伤事故多发以及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警示教育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标准化、及时性、共享性与实效性的要求建立工伤事故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伤事故信息网络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每年组织的联合检查中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当场开具书面整改意见书,并要求当地各相关部门进行跟踪落实。
(三)坚持经济导向,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自2004年起,宁波市开始施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逐步形成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职业病发生等情况挂钩的,具有宁波特色、量化可行的工伤费率浮动机制。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结合工伤预防的其他措施,实现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连年下降,2015年降至1.08%,比最高点的近3%下降近三分之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相应减少,基金收支平衡状况得到改观,同时部分用人单位的缴费压力也得到减轻。2015年度仅市级统筹区就惠及9524家企业,少缴工伤保险费达4600万元,实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赢”。另外,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新政,将使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原来的0.95%下降到0.61%,降幅达35%,预计每年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约2.4亿元,将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坚持点面结合,破解建设工程项目参保难题。建筑施工企业一直是宁波市从业人员重大伤亡事故高发领域,每年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占全市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事故总数的50%以上。多数建筑企业为员工办理的只是商业人身意外险,由于商业险赔付有限,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未参保企业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和伤亡赔偿费,还需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职工及其家属的善后问题。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几起重大伤亡事故就可能拖垮一个施工企业,同时,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极易引发劳资矛盾与纠纷。2015年底,宁波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意见,在参保范围方面,从部省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扩展到交通港口、市政道路园林、轨道交通、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在参保待遇方面,建设项目参保职工享受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保障措施方面,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前置条件。按计划,争取在今年内基本实现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