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关于贵州省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费率为多少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从2017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20%降低为19%,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8%;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1.5降低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5%。上述两项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即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

另从2017年4月1日起,贵阳市社保调低工伤保险费率,由1.2%调低为1%。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凡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三)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五)工伤(亡)职工及其近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2)停工留薪期待遇;(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护理费;(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农民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程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给付。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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