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福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

福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你对此有何了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延伸阅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7年移交的铁路系统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此次调整。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02元、二级伤残增加286元、三级伤残增加269元、四级伤残增加252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9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30%。

(四) 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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