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连云港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如何

 连云港市劳动保障局今天出台政策,对2007年度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号起执行。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按照规定,新政策将主要调整三类对象:2007年6月30号前,含30号,因工致残,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到四级人员;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到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三个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抚恤金。

调整标准如下: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0元,二级每月增加130元,三级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月增加11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到六级,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基础上,分别按每月不低于90元和80元增加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完全护理依赖每月增加76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62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4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2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6元。

新办法规定,2007年6月30号前已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到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按上述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

新办法同时规定,从2007年7月1号起,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0元的标准。

延伸阅读:连云港落实工伤新意见

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工伤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际处理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周日加班受伤

也算上班时间

对于劳动者来说,发生工伤的工作时间到底是哪些范围?据了解,省出台的意见细化了“工作时间”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与此同时,新规明确了“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单位安排员工周日加班受伤也算工伤,还有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单位组织旅游受伤

不算工伤

据了解,新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让市民关注的是,如果“上下班途中”算工伤,那么“途中”包括哪些路线?新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明确下列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更为人性化。另外,把职工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到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更为符合当前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居住模式的多元化趋势。”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

需要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单位承担

未参保人员工伤费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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