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企业工伤保险如何办理详细的内容

企业工伤保险如何办理?为了让各位了解清楚,下面搜集了详细的内容,欢迎参考!

企业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5-10级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2、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户口簿、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3、退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丧葬费支付明细单》)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存折。

4、1-4级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1)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20日,供养人和定期待遇为每月1?10日。(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3)职业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10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办须知

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工伤职工五级至十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特殊材料产地等)、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本项待遇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4、职业病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退)亡人员: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医疗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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