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工伤保险基数为多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宝鸡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延伸阅读:宝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对象
此次调整待遇人员为,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5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调整到2451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调整到1978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我市目前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为740元,调整后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情况分为3个不同等级支付。根据宝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5250元计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8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5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1132元。
伙食补助费
我市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50元。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今年1月1日起执行。伙食补助费自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