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从本月开始,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正式调整,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北京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工伤保险费率下降后,在准备阶段单位多缴的保险费可抵充。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北京市结合实际,定于从今年7月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而在2015年10月至7月这段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据介绍,对于在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今年7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抵扣。即7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即抵充金额。
对于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用人单位在申报补缴的同时进行抵充,抵充规则同上。
延伸阅读:北京密云法院调研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发现,当前法律法规对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还是工伤职工负担的问题未作直接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做法也并不统一,目前北京的通行做法是超过部分均由用人单位负担。经过认真调研,密云法院发现超出工伤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医疗费一律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做法存在几点不足:
首先影响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在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情况下,规定超出保险范围的医疗费仍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导致用人单位并未减轻所负经济负担,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未起到实际分担风险作用,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其次,为定点医疗机构滥用高昂或不必要药品创造条件。由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药品多为价格昂贵的进口药,利润空间相比国产药大,且目前鉴定机构对于药物是否可以替代尚无法进行鉴定,使得医疗机构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在有相应国产药可以替代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价格昂贵的进口药,进一步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再者容易造成工伤职工过度医疗问题。在获知超过工伤保险基金范围的医疗费一律由用人单位“买单”后,有的工伤职工为了追求更好的治疗效果,往往在诊疗过程中增加医疗流程,选择使用更加昂贵的药物或者器械,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核准报销的不必要的治疗费用大量产生,造成过度医疗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的医疗费用负担应以该项费用是否紧急和必要为标准区别承担主体,并引进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认定,若为紧急和必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医疗机构在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范围外的药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方能使用,否则产生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三是对于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的药物或服务,工伤职工在无法证明其使用是必需的情况下坚持使用的,则该项费用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