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广西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68号)精神,在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调整项目和标准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生活护理费
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数据,,广西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30.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此次调整以广西每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均待遇水平作为调整基数,按一定比例增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增资的比例为10%,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增资比例达到13%。按此幅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后,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全年将增加支出55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