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最新湖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汇总】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湖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吧!

7月17日,记者从湖南省社保局获悉,全省2015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最高不得高于12132元/月,最低不得低于2426元/月。

湖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而变化调整的。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月平均工资4044元,比上年增长10.6%。据此,2015年度用人单位每月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平均月工资的60%,即404460%=2426元(按四舍五入原则);最高为平均月工资的300%,即4044300%=12132。

按照目前的社保缴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其中,按20%的比例全额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次,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044元/月,全年需缴纳404420%12=9705.60元;另一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26元/月,全年需缴纳242620%12=5822.4元。

今年初,为确保企业参保到龄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在湖南省2015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之前,全省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对符合退休条件人员办理了退休业务。新的缴费基数公布后,将统一进行重新核定、调整。并将对用人单位及职工按新的标准进行社保费用的征收,凡是今年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此次调整后最低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须及时对差额部分进行一次性补缴。

此外,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还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延伸阅读:农民工工伤,怎样避免索赔待遇打折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他们是农村户口,却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正因为如此,他们一旦发生工伤,其获得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就有些“与众不同”。

记者搜集了两个不同案例,均是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的事情湖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年湖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年。通过法院及劳动主管部门的说法,对适用农民工的一些条例进行解析,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或诉讼。

案例1

农民工年龄大

不是索赔障碍

家在农村的雷某生已年过60,但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前些年开始,他便在一家单位做工。

2015年4月,经当地疾控部门诊断为尘肺一期。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11月,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七级。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雷某生年过六旬,已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嘉禾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雷某生的诉讼请求,单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雷某生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基于此,似乎雷某生负伤不构成工伤。

而事实并非这样。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2

获取工伤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今年54岁的曹某田出事前一直在郴州市永兴县一家煤矿做事,并由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曹某田在工作中受伤,工伤等级构成三级。单位虽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并未就此事故为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他申请单位支付其保险待遇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结果遭拒,于是将单位起诉至法院,最终,他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点评】

曹某田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

根据《湖南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湖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年百科。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曹某田的工伤等级构成三级,本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因其单位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相应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曹某田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曹某田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理应按照有利于他的原则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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