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范围清单【精华篇】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赔偿范围清单

工伤保险项目


法律


依据


计算方式


需提供的证据


医疗费


《条例》第30条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理工伤所需费用金额总计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康复费用


同上


在医疗结构进行的工伤康复费用金额总计


医疗结构属于签订服务协议机构的证明;康复相关收款凭证


交通食宿费用


同上


受害人、护理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票据金额总计


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证明;交通、食宿费用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


同上


当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天数


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票据


生活护理费


《条例》第34条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


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证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条例》第35、36条


伤残等级比例: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鉴定文件、鉴定票据


伤残津贴


同上


伤残等级比例:


一级:本人工资90%/月;


二级:本人工资85%/月;


三级:本人工资80%/月;


四级:本人工资75%/月;


五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70%/月;


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60%/月;


七级:无;


八级:无;


九级:无;


十级:无;



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伤残鉴定文件


丧葬补助金


《条例》第39条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同上


配偶:职工本人工资40%(每月)


其他亲属:职工本人工资30%(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职工本人工资40%(每月)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每月)


死亡证明、职工工资证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同上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注意: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则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其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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