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关于企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利弊

我国目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仍然存在,国家立法上已经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劳动保险实行监督,如果企业不服从,可以移送法院处理。

因此,其利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方面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企业的营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之上,企业职工的人身财产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

首先,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利亏损企业,其经济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了工伤,特别是大的工伤事故发生后,靠自己的力量往往无法抵御,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积累20万元人民币,而企业对外债务5万元人民币,从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比例看,该企业是盈利企业。但突然有一天,某职工在生产车间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住院治疗左臂被迫截肢,终生残疾,仅医疗费,假肢费等就花去60万元人民币。因为该企业没有依法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那么,企业不得不用其财产补偿工伤职工的损失。显然,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补偿职工的损失。企业就可能因此导致破产,并可能引发连锁问题反应。风险如此之大,企业实在难以公平竞争,

但是,如果该企业依法为职工进行了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可将工伤职工的工伤损失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获得补偿,从而,分散企业的风险,使企业不受职工工伤事故这种“小事”影响,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中去,以全部精力参与到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能够有所作为。

2)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不断地更新并且日益复杂,职工的在职培训往往因客观条件不能及时跟上,因此,职工的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加,如果发生工伤,企业必须对工伤职工给予应有的补偿,如果该企业未依法为职工进行了工伤保险,这样给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上带来了不可想象的实际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为社会增加了负担,也会影响安定团结。

企业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就不能保障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受到侵害,企业中常常会出现职工或家属“闹工伤”的情况,当职工的风险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时,必然与企业反目成仇,甚至对薄公堂,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3)外部环境方面

首先,从费用上看,假如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互助调剂,减轻了企业工伤费用的负担,为事故发生较多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保障,减少了后顾之忧,为企业平等参与竟争创造了条件。因此,不能小看“工伤”事件,也许在企业建立之初,这是一件可有可无,甚至都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由于企业领导的目光短浅,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未加入工伤保险,说不定日后,会因此影响职工对企业的信赖,企业的社会信誉及市场竞争力,也许企业没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却因为一起工伤事件的索赔而导致关门倒闭。

4)、安全生产方面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带来了一个以基金为纽带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旦发生工伤,必然要享受工伤待遇,从而也就必须报工伤。这不仅极大地增加了过去漏报、少报的现象,而且促使企业管理者必须努力减少工伤;其次,由于进行了工伤保险统筹,企业风险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而且,为了节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也必然促使基金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察,提高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因此,重视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合法法律意识,不仅是企业和职工的“小事”更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大事”,相信在全体公民的努下,普及工伤保险制度,减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将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总结,工伤保险制度对经营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如同撑起一把“保护伞”, 分散了企业和雇主的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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