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条例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赔偿。条例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信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等级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潍坊工伤赔偿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按一至十伤残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一级至四级伤残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办理条件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办理继续治疗手续流程
职工因工伤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工伤协议医院出具的治疗意见(加盖医保办公章)、《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门诊、住院手续。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材料
基本材料:
1.《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
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用药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
2.住院治疗的: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第三方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需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2.《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被鉴定为5-10级职工,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由单位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请先行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手续后再办理减员业务):
(1)填写《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4)《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
(5)备案机关盖章的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6)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财务凭证原件、复印件。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办理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伤协议医院出具的治疗意见(加盖医保办公章)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病历
工亡职工亲属供养
(1)《认定工伤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申请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申请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4)工亡职工本人档案;
(5)申请被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1-4级工伤职工申请办理
1.《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