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保定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保定十级工伤赔偿表

保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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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级、六级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津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限,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66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54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待遇包括:一是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要求,就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为36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28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为20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为12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样,如果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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