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一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1级至4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5级到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