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衢州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衢州十级工伤赔偿表

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是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工亡发生后的法定赔偿义务,应依法履行。而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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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主体法规依据计算基数说明

基本项目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公式:1660x35%x住院天数/21.75工伤保险基金《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衢州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
3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 (2)住宿费最高为340元/间
4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5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式:月平均工资x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6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月护理费≥5055元用人单位《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2017年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665元(5055元/月)
评残后按以下标准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4358x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358x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358x30%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298元(4358元/月); (2)统筹地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38元/月计算

伤残项目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式: 一级伤残为27x本人月工资;二级伤残为25x本人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x本人月工资; 四级伤残为21x本人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x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x本人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x本人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x本人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x本人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x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三十六条第一项、三十七条第一项
8伤残津贴公式: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x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x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x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x75%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1)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衢州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
公式: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x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x6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1)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衢州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
9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30x5055;六级25x5055;七级10x5055;八级7x5055;九级4x5055;十级2x5055工伤保险基金《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2017年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665元(5055元/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式: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级30x5055;六级25x5055;七级10x5055; 八级7x5055;九级4x5055;十级2x5055用人单位《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2)浙江省2017年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665元(月5055元)

工亡项目



12丧葬补助金公式: 6x4358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298元(4358元/月);(2)统筹地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38元/月计算
13供养亲属抚恤金公式: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支付,(1)配偶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40%;(2)其他亲属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式: 20x36396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全国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未缴纳社保情形



15保险待遇项目为1-14项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6一次性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公式:一级伤残为16x60665;二级伤残为14x60665;三级伤残为12x60665; 四级伤残为10x60665用人单位《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浙江省2017年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665元
17一次性支付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公式: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按月计算用人单位《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2)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非法用工情形



18治疗期生活费公式:治疗期x4358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298元(4358元/月); (2)统筹地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38元/月计算
19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
20一次性赔偿金公式:一级伤残16x52298; 二级伤残14x52298; 三级伤残12x52298;四级伤残10x52298; 五级伤残8x52298;六级伤残6x52298;七级伤残4x52298; 八级伤残3x52298;九级伤残2x52298;十级伤残1x52298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298元; (2)统筹地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38元/月计算
公式: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1)一次性赔偿金为 20x36396 (2) 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为10x36396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全国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第五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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